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宁波大榭开发区招投标中心运作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招投标中心运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招投标活动,创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使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分离、管理机构和交易机构分立,实现公平交易、方便群众、降低成本、便于监督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大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范围
区招投标中心是进行各类招投标交易活动、并为招投标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的统一的市场交易平台。主要职能是按市场机制集中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投标等事项。
二、管理体制和工作职责
区招投标工作在区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场所管理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管理体制。
(一)区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标办)履行全面监督职能。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制定区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拟定进场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的操作管理办法;制定交易主体市场准入的具体标准及进场交易具体操作规程;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
2.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信息网络、报刊或其他媒介。
3.负责受理招投标业务工作的投诉和解答,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查与备案。
5.负责协调招投标工作中的各方关系。
(二)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履行招投标相关业务的监管职能。
1.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根据需要派员进驻招投标中心实施对应监管。
2.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区招投标中心开展招投标交易业务。凡未进入招投标中心进行交易以及未经招投标中心备案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质监、安监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合同的备案和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工作。
(三)区招投标中心履行市场操作职能。
区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1.办理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登记手续;办理招标信息、中标公告发布事务;为交易双方和中介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为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督机构进驻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办理开标、评标、签约等相关事务,根据评审及公示确认交易结果。
3.办理评标专家库的使用事务。
4.办理工程直接发包、定向采购及其它竞标交易等业务相关手续。
5.办理招投标活动的统计与相关资料存档事务。
6.建立投标企业、中介机构等有关信息网络。
7.维护中心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调解交易活动中的各种纠纷。
8.按规定统一收取招投标有关费用。
三、运作机制
区招投标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行业规章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操作,实行统一进场、办管分离、规则主导、全程 监管的运作制度。
(一)统一进场。即与招投标相关的监管、中介、交易服务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进行;各类招投标主体统一进场交易;招标信息、中标公告统一在指定媒体和 现场同时发布;相关收费在中心指定窗口统一结算;评标专家库统一建立、管理和使用。
(二)办管分离。即监管职能和市场职能分离;监管机构和市场服务机构分设。区招标办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做好规则制定及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招投标中心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和程序,负责市场操作,不得从事影响市场公正的任何活动。
(三)规则主导。即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岗位、程序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和其它利益关系人)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招投标活动相关的各环节(招标申请、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认定以及开标、评标、签约等)严格遵循相关规则和程序。
(四)全程监管。区招标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招投标各环节实施对应监督;招投标中心要对市场交易秩序进行监督管理;监察等行政执法部门要对区招标办及相关行业主管机构的人员及招投标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招投标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附件: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运作流程图
主题词:机构 管理 招标 通知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