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及浙江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为节约、集约用地,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现对下述宗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收回:
一、依法收回土地位于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工业区4-1-2地块,面积53227.63平方米,即宁波大榭索克萨姆吉隆管道涂敷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向中信大榭开发公司受让的二期土地。
二、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持相关证据到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登记,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登记期限为2007年4月15日~2007年4月25日。
四、公告期满,无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收回该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与宁波大榭索克萨姆吉隆管道涂敷有限公司达成的收回协议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