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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榭开发区管委会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发布日期: 2006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日前出台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共分11条,即:实施对象、缴费标准和办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纳管理的被征地人员按下列办法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和享受条件、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障待遇发放、与其它养老保险的衔接、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和其它规定。 《细则》指出,实施对象为:本区域内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具体指“撤村”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区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16周岁以上人员,本区域内经管委会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印发之日在区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16周岁以上农业人员。土地被征用达到60%以上的行政村,实施对象可参照“村改居”的规定确定。已被征地的人员和已“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界定16周岁的时间统一定为2003年12月31日。 已符合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均不列入本细则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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