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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30万吨/年PVC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发布日期: 2011-11-3 来源: 韩华

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30万吨/年PVC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基本结束,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向公众进行第二次信息发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30万吨/年PVC二期项目
  建设地址: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区东侧
  项目概况:本项目采用园区内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提供或部分外购乙烯、氯化氢为原料,采用“不平衡氧氯化法”生产氯乙烯(VCM),再通过聚合生产聚氯乙烯产品,产品为通用聚氯乙烯树脂(PVC)。建设内容包括:30万吨/年PVC生产装置和配套的30万吨/年VCM(氯乙烯)装置、50万吨/年EDC(二氯乙烷)装置、辅助生产装置和公用工程设施等。
  本项目总投资28899万美元。
  二、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概述
  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一)建设项目污染源分析
  1.本项目正常生产状况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主要为裂解炉、焚烧炉、干燥系统、成品仓、包装机,废气污染物主要为SO2、NOX、烟尘/粉尘、VCM和EDC。
  2.本项目正常工况下排放的废水主要为:VCM装置工艺废水、焚烧洗涤塔废水、废水汽提塔废水、离心机废水以及设备地坪冲洗水、厂区生活污水和循环水系统排污。废水污染物主要为COD、BOD、SS、NH3-N。
  3.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含有氯化有机物的废液、PVC的泥/粉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以及废材料、废机油等。
  4.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压缩机、风机、大功率泵。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
  VCM、PVC装置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可燃工艺废气送焚烧炉燃烧处理后达标排放;PVC装置干燥尾气采用高效旋风除尘器和洗涤塔除尘净化后达标排空;PVC装置成品仓尾气和包装机尾气均采用布袋过滤器除尘后达标排空。
  2.废水
  VCM装置工艺废水送装置内废水预处理设施进行汽提处理,有效地降低EDC等有机物浓度。
  PVC装置VCM回收系统及冲釜水等送装置内废水汽提塔处理,有效降低有机物浓度。
  PVC装置离心母液送离心母液回收系统处理后送脱盐水站回用,不外排。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送一期项目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至榭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海。
  3.固废
  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废液送本装置焚烧炉焚烧,废PVC泥及粉料外售,所有危险固废委托北仑工业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所有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不外排环境。
  4.噪声
  采取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概述
  1.根据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本项目不会造成周围敏感点大气污染物的环境浓度超标。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大榭开发区榭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后排海,对纳污海域环境影响较小。
  3.本项目建设对声环境的影响不大。
  4.本项目固废经无害化处置和合理利用后,可达相关规范要求,对环境影响较小。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1.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环保规划,符合清洁生产原则,满足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2.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可达标排放。
  3.本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成熟可靠,环保措施得当可行,清洁生产水平较高。
  4.本项目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体而言,项目的实施从环保角度来看是可行的。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一)是否同意本项目建设。
  (二)公众对本项目环保措施的建议。
  (三)不同意的理由。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
  公众可以采取向公示指定地址发送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表达对该项目建设的意见。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自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众如需报告书简本,可直接向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索取。对于本项目建设、环评或项目环境保护问题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通过写信、电话或电邮向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环保部门反映。
  六、联系方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地址):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环岛北路55号
  电话:0574-86751075
  传真:0574-86751079
  E-mail:wyb@hnchanwha.com
  (二)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3201号)
  联系方式(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279号成达大厦
  联系电话:028-65530467
  电子邮件:Rutong@chengda.com
  (三)环保主管部门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保主管部门: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联系地址:宁波市柳汀街545号
  联系电话:0574-87158048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1年11月3日~2011年11月13日。

韩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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