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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发生变动
发布日期: 2010-9-3 来源: 财税局综合处 文号: 大榭财税(2010第13期)(总第317期)

      近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对省外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来甬施工项目部及在省外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市外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来甬施工项目部,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由总机构向项目施工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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