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机构 | 房产管理处 | | 申报条件 | 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或房屋取得后90日内 | | 办理所需证件 | 转让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 |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权属审核→核准登记→发证 | | 收费标准 | 见甬价管[2002]235号 | | 提交材料 | 提交材料 (一)存量房转让
1.房屋登记申请表;
2.转让双方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出让方为自然人,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部门公证(原件);
4.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原土地使用权证;
6.出让房屋所有权证注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证(原件)、共有权人身份证明及同意出让书面证明(原件)。如共有权为自然人的,需亲自到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公证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7.出让方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的,应有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出让的书面证明(原件);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的,应有企业章程(加盖单位骑缝章)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会决议需另附董事会成员证明;
8.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
10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商品房登记
1.房屋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定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3.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房屋交付书(原件),房屋平面图(原件);
6.如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协议书(原件)及共有权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办的,另需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7.房屋销售专用发票;
8.契税完税凭证;
9.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 需提交材料的样表 | | | 办理地点 | 海华楼A座一楼 | | 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冬令),13:30—17:00(夏令) | | 咨询电话 | 0574-867617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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