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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单位卫生许可证
发布日期: 2009-7-9 来源: 卫生处、区卫生监督所
办事机构 大榭开发区卫生监督所
申报条件 1.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或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3.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所需证件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明或租房协议或场地证明复印件; 5.生产加工功能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生产工艺流程图; 6.从业人员名册及健康证明; 7.产品详细配方、标准及标签; 8.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9.质量检验条件; 10.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踏勘)→决定→发证

收费标准 每次发证40元另加每个从业人员1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副本10元,临时卫生许可证20-50元/件
提交材料
需提交材料的样表
办理地点 大榭开发区兴岛南路33号(大榭开发区卫生监督所)
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咨询电话 0574-8676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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