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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09-12-30 来源: 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文号: 甬榭管办〔2009〕48号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灾害救助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社区(村)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指挥协调
5.3  应急措施
5.4  应急结束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6.2  恢复重建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奖励与责任
7.3  管理与更新
7.4  解释部门
7.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波大榭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水灾、旱灾、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达到启动条件的突发公共事件,适用于本预案。
1.4  灾害救助分级
依据自然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灾害救助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救助划分为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较重灾害(III级)、一般灾害(IV级)四个等级。
1.4.1  特别严重灾害(Ⅰ级)
(1)发生水灾、旱灾、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受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25%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以上;
③因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
④倒塌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占全区总人口的1%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房屋间数占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4.2  严重灾害(Ⅱ级)
(1)发生水灾、旱灾、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受灾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20%、小于25%;
②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7%、小于1%;
③因灾造成人员严重伤亡,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
④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7%、小于1%,或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房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7%、小于1%。
(3)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严重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4.3  较重灾害(III级)
(1)发生水灾、旱灾、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受灾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15%、小于20%;
②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4%、小于0.7%;
③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
④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7%。
(2)发生较大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4%、小于0.7%,或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3%、小于0.7%。
(3)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4.4  一般灾害(Ⅳ级)
(1)发生水灾、旱灾、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受灾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10%、小于15%;
②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1%、小于0.4%;
③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造成影响;
④倒塌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小于0.3%。
(2)发生一般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大于全区总人口的0.1%、小于0.4%,或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房屋间数大于受灾区域房屋总间数的0.1%、小于0.3%。
(3)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列入自然灾害救助范畴。
(4)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大榭开发区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1.1  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管委会主要领导
副组长:管委会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社管(民政)局、办公室、宣传部、经发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局、交通局、文卫局(大榭医院、疾控中心)、国土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边检站、海事处、供电所、电信支局、供销社、粮管所等部门(单位)。
2.1.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2)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听取灾情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汇报;
(3)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受灾区域的支持措施;
(4)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受灾区域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
(5)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区域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6)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2.1.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社管(民政)局:负责拟定本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区救灾工作;指导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后的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核查、评估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区财政配套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物资的接收、分配。根据领导小组要求,组织协调驻岛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和旱情,对主要河流、水库等水资源进行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负责组织发布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指导做好海上渔民和船只的转移工作,协助做好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善后事宜的处理工作。
(2)办公室:负责协助安排应急部门(单位)及应急人员,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的落实。
(3)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灾情等有关情况;宣传防灾减灾知识、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
(4)经发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负责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协调;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协调分析灾情统计数据及对经济社会产生的主要影响。 
(5)财政局:负责提供应急经费保障。
(6)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局:指导受灾区域做好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和重建等工作,负责受灾区域的环境监测。
(7)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工作中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被毁公路的抢修工作。
(8)文卫局(大榭医院、疾控中心):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受灾校舍的恢复重建;负责抢救伤员;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证饮用水和饮食的安全;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负责保证灾时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综合监督食品安全;必要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对受灾区域群众进行心理治疗;协调恢复受灾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
(9)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10)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边检站:负责维护受灾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组织受灾区域群众紧急转移,指挥疏通受灾区域交通秩序,做好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工作。
(11)海事处:负责自然灾害的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污染海域等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12)供电所:负责组织受灾区域电力设施的恢复和供应工作。
(13)电信支局:负责做好相关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基础设施重建、恢复工作。
(14)供销社、粮管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动用储备商品稳定市场、协调安排受灾区域的粮油应急供应。
 2.2  日常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管(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职责为:
(1)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出救灾工作措施和建议。
(2)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受灾区域需求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
(3)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灾害救助。
(4)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5)负责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6)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社区(村)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依据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成,比照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社区(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即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在社区党委、社管局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1)做到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2)救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生活救助,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不足时,财政应及时调剂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
3.2  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单位)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必需的衣被、草席、净水器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建立覆盖全区以及社区(村)的二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管委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2)建立部门(单位)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3)电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通信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3.4  救灾装备准备
(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社管(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部门灾害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区域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部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3.6  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设立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社区(村)建立社会捐助站,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7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村)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社管(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社区(村)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3)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1)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受灾区域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社区(村)对于所辖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社管(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逐级上报。社管(民政)局在接到下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社区(村)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管(民政)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24小时的灾情向管委会和市民政局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社管(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管委会和市民政局报告。
 4.2.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社管(民政)局协调各部门(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社管(民政)局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4  台帐管理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社管(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2)重大灾情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由社管(民政)局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三防办会同社管(民政)局审核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4)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等形式。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等级,灾害救助行动实施分级响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以属地管理为主,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区域内自然灾害的救助,领导小组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实施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灾害(Ⅳ级),启动社区(村)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重灾害(III级),启动本预案,事发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特别严重灾害(Ⅰ级)、严重灾害(Ⅱ级),或涉及超出管委会应急救助能力的灾害,在市政府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区领导小组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及有关社区(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5.2  指挥协调
发生Ⅰ、Ⅱ、III级自然灾害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领导小组决定进入响应程序。发生Ⅳ级自然灾害时,由社区(村)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程序。
灾害发生后,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相关成员单位受领任务。
情况紧急时,根据管委会指令,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按本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所明确的职责分工,履行救助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可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会议,研究、检查、落实保障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指派领导和业务部门人员参加会议。
5.3  应急措施
5.3.1 Ⅰ级、Ⅱ级、III级响应措施
启动响应后,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社管(民政)局全体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受灾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领导小组组长率有关部门(单位)赴灾区,指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必要时,商请驻岛部队给予支援。
(3)如发生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前,派出现场工作组;如发生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以最快速度派出现场工作组。领导小组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转移安置灾民,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受灾社区(村)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受灾社区(村)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4)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事发地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及时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紧急救助方面的指示。
(5)向市民政局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请求支援。
(6)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7)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管委会、市民政局汇报,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情稳定前,每天9时前向管委会、市民政局报告前24小时灾情。
5.3.2  Ⅳ级响应措施
社区(村)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进入响应程序,区级预案视情启动。社管(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当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会商、分析受灾区域形势,落实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听取受灾区域的情况汇报。
(2)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后,根据事发地社区(村)的申请,领导小组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督促、指导受灾区域开展救灾工作,转移安置灾民;视情向受灾区域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3)现场工作组督促、检查受灾区域落实各项基本生活应急保障措施,规范使用救灾款物;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受灾社区(村)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情稳定前,每天9时前向社管(民政)局报告前24小时灾情。
5.4  应急结束
自然灾害事件稳定后,由相应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由本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响应终止。
各成员单位要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结果、响应职责的履行、响应的组织、响应的保障、平时的准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做好有关统计、汇总工作。响应评估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管委会。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灾后救助
(1)社管(民政)局每年9月,建立需管委会救济人口台帐。在10月15日以前将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
(2)社管(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赴受灾区域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各社区(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社管(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穿等基本生活困难。
(4)对灾民救助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制度。  
(5)向社会公开救灾款下拨情况。
(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6.2  恢复重建
(1)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受灾社区(村)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2)定期向社会公开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3)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促恢复重建工作。
(4)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5)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灾区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科技、水文、海洋、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大于”含本数,“小于”不含本数。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社管(民政)局制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本预案由社管(民政)局负责管理,并适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和完善,报管委会批准。各社区(村)根据本预案,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社管(民政)局备案。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社管(民政)局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大榭开发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甬榭管办〔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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