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精简和高效的原则,对我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规范,积极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逐步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行政效率。
通过清理和规范我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理顺部门(单位)审批职能,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确定拟保留的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方式,强化批后监管。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范围
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面对企业群众的、除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的,属于我区或者我区必须提出非行政许可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或其他形式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列入此次清理范围。主要包括:
1.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2.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3.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5.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6.各类年检、年审、备案事项;
7.科技评奖、产品(项目)认定、高新企业认定类事项;
8.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节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依据和清理标准
1.清理依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现阶段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需要,并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的除行政许可事项之外的各类审批事项,包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报事项的审批和对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两类(对机关内部事务的审批不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和设定标准,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涉及公共和人身安全、应急管理、享受税费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会规范性文件设定。
2.清理标准:
(1)不符合设定依据的,一律取消。
(2)虽有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3)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
(4)通过质量认证等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或行政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予以取消。
(5)一个审批事项多部门(单位)、多环节审批的,按照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改由一个部门(单位)承担。
(6)上级明令取消的事项,一律取消。
(7)长期未实施、取消后不影响管理的,予以取消。
(8)以上级部门及管委会规范性文件作为事项设定依据的,待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再决定是否保留。
(9)党工委各部门的事项不列入这次清理范围。
(三)规范保留事项
各部门(单位)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依据《行政许可法》规范实施主体、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明确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建立便捷、高效的审批运作机制,保证公共权力依法规范运作。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09年9月30日前):我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工作由管委会统一指导、部署,管委会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具体工作,并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作出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清阶段(2009年10月15日前):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明确清理范围和原则,逐项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表,提出保留、调整、取消的处理意见,于10月15日前报管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高海南,联系电话:86768834,虚拟电话:778842)。
(三)部门(单位)方案审核阶段(2009年10月25日前):管委会办公室会同监察室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方案进行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政务公开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定和公布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009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单位)拟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市政务公开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运作督查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各部门(单位)根据方案审核后的反馈意见,对本部门(单位)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进行修改确认,及时上报管委会审定后,正式按照规范要求运行。
附件: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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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事项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