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 号)精神,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我区实际,现就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上年度(申请前12个月,下同)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扩大到60%。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以下(含)的,租金补贴额度按标准的100%核定;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至60%之间的,租金补贴额度按标准的80%核定。
其它仍按《宁波大榭开发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意见》(甬榭管〔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新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未公布新标准前,仍按原公布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公布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三、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如可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政策或符合《关于2001年前拆迁安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甬榭管〔2004〕18号)规定条件的,不再执行《宁波大榭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意见》(甬榭管〔2008〕17号)、《宁波大榭开发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意见》(甬榭管〔2008〕18号)和本通知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