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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 2009-4-28 来源: 宁波日报

  为支持和鼓励困难企业不减员、少减员,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形势,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政策,我市出台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出解答。

  困难企业这样界定

  根据文件规定,困难企业是指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企业。帮扶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稳定就业补贴对象是指符合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条件的困难企业2008年12月份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

  补贴标准为: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申报期内没有因劳动保障违法被劳动监察机构立案查处,依法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2、企业在册职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2008年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为准;3、2008年12月,本市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含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人数)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人数30%及以上;4、以2008年12月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减少不超过5%;5.至2008年12月,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申请补贴所需材料,申报时间、地点等事项可登录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www.zjnb.ls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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