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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9-4-23 发布机构: 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文号: 甬榭管〔2009〕12号

  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建和谐社会,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甬政发〔2008〕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提升残疾人生活品质,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
  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对持有本区户籍的残疾人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康复工程和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且本人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基本康复需求得到满足,力争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日间照料范畴。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含二级)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保证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能够享受我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待遇,着力解决好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1.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和持证残疾人,由财政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助医”等康复工程。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言语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配送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肢体矫治手术、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和智残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为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实施服药和住院补助。
  2.将残疾人基本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开展社会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进家庭。
  (三)实施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施居家安养、集中托养、日间照料,鼓励居家安养。残疾人托(安)养实行自愿原则,贫困残疾人优先托(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但其家庭确实无力提供照料的一级贫困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对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开展居家安养的,给予一定的护理费补助。待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经费标准。
  经费标准按我区的低保标准确定,由区财政按现行的低保资金补助办法执行。
  (二)残疾人康复工程的经费标准。
  1.“助明”康复工程的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每例2000元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例不超过500元标准确定。
  2.“助听”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不超过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力语言残疾人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
  3.“助行”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假肢不超过10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人安装矫形器或配送家庭无障碍生活辅助器具,按每户(人)不超过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按平均每例不超过5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成人肢体残疾人实施抢救性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000元。
  4.“助医”康复工程经费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实施服药补助,按每年不低于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精神病患者实施住院补助,按个人自负基本医疗总费用的70%给予补助,每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2000元标准确定,不足2000元的按实结报,如一年内多次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补助按5000元标准确定,不足5000元的按实结报。为符合条件的孤独症儿童和智残儿童实施机构康复训练,按每月500元标准确定。
  上述康复工程有关康复和医疗项目的补助,要统筹现有的医疗保险政策,在核减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等费用后,再给予补助。
  (三)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经费标准。
  纳入居家安养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其家庭一定的护理费补助。纳入集中托养的,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我区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
  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经费补助标准,根据市残联公布的指导线和明确的服务标准执行。
  重度残疾人纳入居家安养补助的费用,对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家庭,按公布的指导线标准给予全额护理费补助;其他家庭,给予50%的护理补助。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补助的费用,对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家庭,按公布的指导线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纳入集中托养的残疾人的低保金或补助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补助50%。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捐助。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区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管委会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资源,动员各方力量,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区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新闻宣传部门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社区(村)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民政局要牵头精心组织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
  各社区(村)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申报程序,民政局要把好审核、审批关,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
  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有效落实。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要积极配合宁波市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以此带动和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着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我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水平。
  区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确保残疾人能共享我区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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