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管委会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本区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平安大榭”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大榭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山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有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它类型事件,应当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加强预防。增强忧患意识,积极预防,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组织、预案、物资等各项准备。
1.5.3分级负责。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应急主管部门为处置相应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专项领导机构作用。
1.5.4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动员和发挥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建立和健全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5依靠科技。加强公共安全科技投入,采取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1.5.6加强基层。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做好社区、行政村、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提高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1.5.7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和常规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8立足实战。结合实际,加强演练,把握规律,讲求实效。
1.6预案体系
1.6.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1.6.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既是区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又是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依据。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1.6.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报管委会备案。
1.6.4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社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能源、运输等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报管委会备案。
1.6.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大集会、节庆、庆典、会展等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或承办单位负责制订,报管委会审定。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应适时调整和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管委会设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作为我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最高领导机构。委员会由管委会班子成员及各应急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管委会主任、主管副主任担任。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的职能是:检查督促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身及社会财富安全的法律和政策;组织力量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及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督促检查各单位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向上级党政领导机关报送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2.2办事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 管委会办公室设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草拟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应急预案;研究提出行政应急机制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督促行政应急机制建设;负责应急预案管理,指导监督专项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指导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演习、宣传培训,督促应急管理和保障体系建设;负责应急信息网络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建立专家数据库,组织和管理专家组活动;负责与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办理向管委会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有关决定事项;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事件调查、事后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承办管委会领导交办的应急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2.3专项领导机构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领导机构,专项预案启动后转换为专项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的,按照业务分工由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牵头,以事件主管部门为基础建立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的应急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管委会指定。管委会各副主任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类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专项领导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4工作机构
管委会有关部门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各部门法定职责,分为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是指负责某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部门。应急保障部门是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队伍、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治安、物资、工程抢险装备、技术、资金、人员防护、基本生活和气象信息等保障的有关部门。
2.4.1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类突发公共事件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若干应急协管部门,在管委会业务分管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承担主要任务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管委会的决定事项;负责对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建立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组织相关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基层组织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
应急协管部门是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防、处置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的部门预案,协助和配合应急主管部门做好本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主管部门要求完成的其他工作。
2.4.2应急保障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每项应急保障职能确定一个部门牵头,若干部门协助。
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制定职责范围内与区总体应急预案配套的应急保障行动方案;建立应急保障所需的相关资源的动态数据库,做好应急处置所必需的物资、技术、装备准备,建立应急状态下的征集调用工作机制;建立与履行应急保障职责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相关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的演练;协调有关应急保障协助部门,指导基层组织和重点企事业单位应急保障工作。
应急保障协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符合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要求的部门预案;服从应急保障牵头部门的任务分配,按照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出的要求,利用各方面资源履行应急保障职责;为应急保障牵头部门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和资源的有关信息。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均应制定部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5专家组
管委会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相应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全区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和有关专家联络手册另行编制并动态更新。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报告
3.1.1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各应急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党工委、管委会值班制度,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加强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2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党工委、管委会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1.3相关应急主管部门应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
3.1.4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编发事件动态信息供领导参阅。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判断各类信息,提出对策,完善计划方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向上级的信息报送工作。
3.2预警
3.2.1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管委会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3.2.2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应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管委会提出预警建议。预警信息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2.3信息发布以网络、有线电视台、大榭开发报、电话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区各传媒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2.4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为便于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预警(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2.5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做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3先期处置
3.3.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急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3.3.2应急主管部门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2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信息,对于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分别向相关应急专项领导机构、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3.3应急专项领导机构对报送的信息迅速做出综合分析,初步判断属于重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报告;同时,通知相关单位,并组织专业人员前往事发现场。
3.4分级响应
3.4.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应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各方力量处置,必要时,管委会相关应急管理部门给予支援。
3.4.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应急主管部门提请相应应急专项领导机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各方力量处置。
3.4.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相应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提请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指挥全区应急处置工作。
3.4.5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同时启动具体行动方案。
3.5指挥协调
3.5.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应急主管部门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应急专项指挥机构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或指定指挥长。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视情况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指定指挥长。现场应急指挥部吸收应急主管部门和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执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应急专项指挥机构的决策和指令;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转移、疏散和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3.5.2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行动小组、策划组、后勤组等工作组。
3.5.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专家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3.6扩大应急
3.6.1因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由其他应急指挥机构或其他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应及时向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报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统一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6.2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可适时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岛部队、市政府支援。
3.6.3因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区域超出区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级控制能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请求市政府协调指挥。
3.7应急结束
3.7.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主管部门作出应急结束决定。
3.7.2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3.7.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3.8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相关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险企业要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9调查评估
管委会相应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应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管委会书面报告。
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管委会汇报。
3.10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需要管委会协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管委会及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3.11信息发布
3.11.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11.2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党群部负责。必要时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未设立新闻中心的,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
3.11.3要密切关注外界关于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4 应急保障措施
4.1应急队伍保障
安监、建设、社管、文卫、公安、海事等应急任务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驻岛部队、武警和民兵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体性应急队伍。
4.2医疗卫生保障
文卫局应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动态数据库,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制定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
4.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应会同海事等相关部门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种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应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陆、海交通安全畅通。
4.4通信保障
4.4.1电信、邮政等通讯部门及信息中心、有线电视台等应协调保障管委会和各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现场应急指挥部等机构通讯畅通,并制定应急保障方案,确保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双向传递。
4.4.2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应急信息综合和指挥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及时将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处理信息和决策急需的相关信息、指令传输到管委会、各应急专项指挥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并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4.5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依法打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正常。
4.6物资保障
应急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分别牵头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
4.7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4.8技术保障
应急主管部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相应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4.9资金保障
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区财政资金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10人员防护保障
管委会应逐步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运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
有关部门应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符合救援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救援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11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应急主管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12气象信息保障
社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和监测,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通报平台,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等相关制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5 监督管理
5.1宣传教育
管委会、应急主管部门及媒体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公众防灾应急手册,普及基本的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有线电视、大榭开发报、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中、小学开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使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5.2培训
管委会、应急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
5.3预案演练
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区综合性应急演练方案和计划,组织各专业队伍和相关单位进行演练和协同演习;各应急专项领导机构或应急主管部门应制定演练方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5.4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管委会制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
管委会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