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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税率15%;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按7.5%征收;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减半后企业缴纳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仍应按照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方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从国外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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